青海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2年)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编制《青海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青海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工业经济信息网)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http://gxgz.qinghai.gov.cn/cate/gongkaibanfa.htm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在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查阅。
青海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具体承办机构为厅委办公室。咨询联系方式:0971-6152133
依申请信息公开网址:
http://gzw.qinghai.gov.cn/gk/apply.htm
查询结果页面网址:
http://gxgz.qinghai.gov.cn/gk/query.htm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本单位政府公开信息采用主题分类方法,包括一级类目、二级类目两个层次。其中,一级类目5个,二级类目共44个。
具体参照《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青海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查阅方式同《指南》。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单位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1.厅委领导及分工;
2.厅委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
3.厅委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4.厅委工作报告,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5.青海省工业信息化和国资监管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6.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7.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8.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9.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10.工业转型升级、稳定工业经济运行、中小企业培育、节能、企业融资、原材料工业发展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1.能耗监测、民爆物资、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盐业等的监督检查情况;
12.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3.厅委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要点及工作报告;
14.反映厅委机关及所属单位工作状况的动态类信息;
15.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厅委门户网站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青海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http://gxgz.qinghai.gov.cn/default.html)开设政务公开专栏,公众可登录互联网网址,通过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引导,查找厅委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2、“青海工信国资”官方微信
“青海工信国资”官方微信及时准确地发布领导重要政务活动信息,厅委重要会议信息,厅委公开发布的政策文件及解读,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等政府信息,积极回应网民关切,为公众了解青海工业信息化、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等搭建便捷渠道。微信用户可通过个人微信账号搜索公众号“青海工信国资”加为好友。
3、其他方式
公众可到省档案馆、省、市级政务服务大厅等厅委信息公共查阅点进行查阅;可通过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了解厅委信息公开的有关情况。
(三)公开时限
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厅委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厅委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提出申请
向本单位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青海省国资委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尽量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1、本单位受理书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本单位受理通过互联网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向本单位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本单位暂不受理通过电话、短信息和邮箱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二)申请处理
本单位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本单位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单位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本单位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特殊情况的,按特殊情况处理,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三)收费标准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制定的《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和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青财综字〔2017〕419号)文件要求,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包括:检索费,复制费(含案卷材料复制费),邮寄费。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办公室(青海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文景街32号;邮编:810000;联系电话:0971-6152133;传真:0971—6150610。
五、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单位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单位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省监察厅投诉和举报。
青海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