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政府国资委监管权责清单(2021版)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02日, 来源: 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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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政府国资委监管权责清单(2021版) | |||||||||||
序号 | 部门单位 | 部门职责 | 监管事项 | 事项类别 | 权力和责任属性 | 设定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履职责任程序 | 国资委人员追责情形及依据 | 企业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1 | 规划发展与产权管理处 | 提出完善国有产权管理的建议,参与国有经济布局和企业结构调整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的资产、股权和投资重组方案;审核出资企业重大投资决策,提出国有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出资企业资本金预算管理;承办出资企业的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审核工作;依法承办出资企业国有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具体工作;审核出资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上市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 | 青海省国有资本布局及结构调整五年发展整体规划编制 | 规划与投资监管 | 监管 | 1.《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义务是:(一)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十二)以管资本为主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准确把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定位,科学界定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的边界,建立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实现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的转变。该管的要科学管理、决不缺位,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不该管的要依法放权、决不越位,将依法应由企业自主经营决策的事项归位于企业,将延伸到子企业的管理事项原则上归位于一级企业,将配合承担的公共管理职能归位于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大力推进依法监管,着力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改变行政化管理方式,改进考核体系和办法,提高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 | 省国资委 | 1.立项。 2.前期研究和文本起草。组织对宏观经济形势以及国有企业所处重点行业的发展现状、问题、目标、路径进行研究,形成专项报告,在此基础上编制规划文本。 3.征求意见,组织省属企业以及相关厅局、专家学者等对规划文本进行深入论证和研提意见。 4.履行送审程序。 5.跟踪落实,中期评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68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按照法定的任职条件,任命或者建议任命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二)侵占、截留、挪用国家出资企业的资金或者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收入的;(三)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四)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第69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70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未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追责。 | |
2 | 规划发展与产权管理处 | 提出完善国有产权管理的建议,参与国有经济布局和企业结构调整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的资产、股权和投资重组方案;审核出资企业重大投资决策,提出国有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出资企业资本金预算管理;承办出资企业的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审核工作;依法承办出资企业国有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具体工作;审核出资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上市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 | 省属出资企业五年发展规划审核备案 | 规划与投资监管 | 审核/备案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所出资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照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 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9〕78号):(一)强化管资本职能,落实保值增值责任。服从国家战略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全省重点产业发展规划,调整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加大对省属出资企业投资规划的引导力度,加强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审核,强化主业管理,管好投资方向,强化规划实施监督。 | 省国资委 | 1.省属企业明确负责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的工作机构,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并报国资委备案,有条件的企业可设立发展战略和规划决策委员会。 2.企业按照国资委有关规定,制定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报送省国资委。 3.国资委组织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进行审核,并向企业反馈审核意见。 4.企业根据国资委审核意见,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进行修订,报国资委。 5.企业对发展战略和规划落实情况进行过程自评估,及时调整相关工作,国资委适时组织对部分企业进行评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68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按照法定的任职条件,任命或者建议任命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二)侵占、截留、挪用国家出资企业的资金或者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收入的;(三)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四)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第69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70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未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追责。 | |
3 | 规划发展与产权管理处 | 提出完善国有产权管理的建议,参与国有经济布局和企业结构调整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的资产、股权和投资重组方案;审核出资企业重大投资决策,提出国有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出资企业资本金预算管理;承办出资企业的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审核工作;依法承办出资企业国有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具体工作;审核出资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上市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 | 主业核定 | 规划与投资监管 | 核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 股东会行驶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照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 | 省国资委 | 1.国资委根据省属企业功能定位与分类情况、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情况以及中央企业五年发展规划情况适时提出核定中央企业主业和拟培育发展产业的意见,按程序审批后对外公布。 2.相关省属企业提出申请变更或申请拟培育发展产业的请示,按程序审批后对外公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68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按照法定的任职条件,任命或者建议任命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二)侵占、截留、挪用国家出资企业的资金或者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收入的;(三)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四)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第69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70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未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追责。 | 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董事会在已批准的主业范围以外,根据落实国家及省战略需要、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方向、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企业五年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提出拟培育发展的1-2个新业务领域,报省国资委同意后,视同主业管理。 |
4 | 规划发展与产权管理处 | 提出完善国有产权管理的建议,参与国有经济布局和企业结构调整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的资产、股权和投资重组方案;审核出资企业重大投资决策,提出国有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出资企业资本金预算管理;承办出资企业的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审核工作;依法承办出资企业国有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具体工作;审核出资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上市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 | 投资负面清单管理 | 规划与投资监管 | 监管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所出资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照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 | 省国资委 | 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建立发布省属企业投资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内容相对保持稳定,并根据国家及青海产业政策调整情况适时进行动态调整。要求出资企业制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切实加强项目管理,提高投资风险防控能力,履行投资信息报送义务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 | 省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违反出资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省国资委责令其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出资企业违反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我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相关办法,由有关部门追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对瞒报、谎报、不及时报送投资文件、资料、信息的企业,省国资委予以通报批评。 | |
5 | 规划发展与产权管理处 | 提出完善国有产权管理的建议,参与国有经济布局和企业结构调整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的资产、股权和投资重组方案;审核出资企业重大投资决策,提出国有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出资企业资本金预算管理;承办出资企业的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审核工作;依法承办出资企业国有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具体工作;审核出资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上市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 |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备案(除债务风险管控企业投资项目及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项目以外的投资项目) | 规划与投资监管 | 备案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所出资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照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 | 省国资委 | 1.企业在每年3月15日前报送年度投资计划。 2.省国资委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审核,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向有关企业反馈书面意见。 3.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报请委务会议讨论。 4.对符合国有经济发展布局、企业发展规划、主业、有可行性的投资计划予以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68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按照法定的任职条件,任命或者建议任命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二)侵占、截留、挪用国家出资企业的资金或者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收入的;(三)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四)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第69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70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未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追责。 | |
6 | 规划发展与产权管理处 | 提出完善国有产权管理的建议,参与国有经济布局和企业结构调整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的资产、股权和投资重组方案;审核出资企业重大投资决策,提出国有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出资企业资本金预算管理;承办出资企业的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审核工作;依法承办出资企业国有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具体工作;审核出资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上市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 | 境外投资监管 | 规划与投资监管 | 监管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第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体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所出资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照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 | 省国资委 | 1.针对省属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进行随机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企业进行提示并要求企业及时整改。 2.对企业年度境外投资完成情况年度报告进行审核。 3.开展境外项目经营年度评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68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按照法定的任职条件,任命或者建议任命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二)侵占、截留、挪用国家出资企业的资金或者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收入的;(三)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四)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第69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70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未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追责。 | |
7 | 规划发展与产权管理处 | 提出完善国有产权管理的建议,参与国有经济布局和企业结构调整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的资产、股权和投资重组方案;审核出资企业重大投资决策,提出国有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出资企业资本金预算管理;承办出资企业的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审核工作;依法承办出资企业国有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具体工作;审核出资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上市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 | 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合规性审核 | 规划与投资监管 | 监管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所出资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照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 | 省国资委 | 1.企业应在履行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前向省国资委报送以下材料: (一)开展项目投资的报告; (二)企业有关决策文件; (三)投资项目可研报告(尽职调查)等相关文件; (四)投资项目风险防控报告; (五)其他必要的材料。 2.省国资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从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程度、企业投资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并对有异议的项目在收到相关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书面意见。 | 省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违反出资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省国资委责令其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出资企业违反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我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相关办法,由有关部门追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对瞒报、谎报、不及时报送投资文件、资料、信息的企业,省国资委予以通报批评。 | |
8 | 规划发展与产权管理处 | 提出完善国有产权管理的建议,参与国有经济布局和企业结构调整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的资产、股权和投资重组方案;审核出资企业重大投资决策,提出国有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出资企业资本金预算管理;承办出资企业的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审核工作;依法承办出资企业国有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具体工作;审核出资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上市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 | 企业债务风险事项管理 | 财务监管 | 监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四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第十七条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第三十条 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第四十五条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三)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 省国资委 | 1.对省属企业债务风险进行监测,及时预警并督促企业做好风险应对。 2.对纳入债务风险管控范围内企业,加大管控力度,并将资产负债率纳入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3.对为完成债务风险管控目标的企业,采取约谈企业负责人与董事会沟通方式进行督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68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按照法定的任职条件,任命或者建议任命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二)侵占、截留、挪用国家出资企业的资金或者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收入的;(三)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四)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第69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70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未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追责。 | |
9 | 规划发展与产权管理处 | 提出完善国有产权管理的建议,参与国有经济布局和企业结构调整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的资产、股权和投资重组方案;审核出资企业重大投资决策,提出国有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出资企业资本金预算管理;承办出资企业的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审核工作;依法承办出资企业国有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具体工作;审核出资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上市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 | 列入债务风险管控名单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审批 | 规划与投资监管 | 审核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所出资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照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 | 省国资委 | 1.企业应在履行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前向省国资委报送以下材料: (一)开展项目投资的报告; (二)企业有关决策文件; (三)投资项目可研报告(尽职调查)等相关文件; (四)投资项目风险防控报告; (五)其他必要的材料。 2.省国资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从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程度、企业投资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并对有异议的项目在收到相关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书面意见。 3.对企业投资计划给予批复。 | 省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违反出资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省国资委责令其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出资企业违反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我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相关办法,由有关部门追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对瞒报、谎报、不及时报送投资文件、资料、信息的企业,省国资委予以通报批评。 | |
10 | 规划发展与产权管理处 | 提出完善国有产权管理的建议,参与国有经济布局和企业结构调整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的资产、股权和投资重组方案;审核出资企业重大投资决策,提出国有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出资企业资本金预算管理;承办出资企业的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审核工作;依法承办出资企业国有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具体工作;审核出资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上市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 | 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初审 | 资本运营与收益管理 | 审核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二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第三十一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 省国资委 | 1.国有独资公司:组织省属企业按照国有有关政策申报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按照审核规范对省属企业应上交资本收益进行初审;初审情况报省财政厅审核;根据省财政最终审核意见将省属企业下发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要求省属企业直接将国有资本收益上交国库。 2.股权多元化省属企业:国资委根据企业具体情况研究提出年度利润分配意见,由有关出资人代表在股东会议上发表意见。要求企业按照股东会议审议铜多的利润分配方案将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直接上交国库。 | 1.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侵占、截留、挪用国家出资企业的资金或者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收入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未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3.对所属企业加强财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造成国有资本权益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4.对隐瞒、非法转移、缴纳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1.企业隐瞒、非法转移、缴纳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未按照规定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3.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对其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1 | 规划发展与产权管理处 | 提出完善国有产权管理的建议,参与国有经济布局和企业结构调整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的资产、股权和投资重组方案;审核出资企业重大投资决策,提出国有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出资企业资本金预算管理;承办出资企业的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审核工作;依法承办出资企业国有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具体工作;审核出资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上市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 | 省属出资企业章程审核备案 | 改革改组 | 审核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六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二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 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审核批准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 | 省国资委 | 1.要求企业报送公司章程修改请示或企业筹备组提交新成立公司章程草案。 2.征求委内有关处室的意见。 3.结合反馈意见提出初审意见并反馈企业 。 4.要求企业根据初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公司章程或报送补充材料。 5.按程序印发批复文件,或授权股东代表在股东会上发表意见。 6.企业章程修改或制定后,企业按规定办理有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68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按照法定的任职条件,任命或者建议任命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二)侵占、截留、挪用国家出资企业的资金或者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收入的;(三)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四)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第69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70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未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追责。 | |
12 | 规划发展与产权管理处 | 提出完善国有产权管理的建议,参与国有经济布局和企业结构调整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的资产、股权和投资重组方案;审核出资企业重大投资决策,提出国有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出资企业资本金预算管理;承办出资企业的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审核工作;依法承办出资企业国有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具体工作;审核出资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上市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 | 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资本金变动审批 | 产权管理 | 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一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省国资委 | 1.要求对出资企业对资本金变动事项履行内部程序。 2.要求出资企业项国资委报送申请文件及相关资料。 3.国资委对所报请示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备予以受理。 4.国资委对相关请示事项进行合规性审核,必要时与企业进行沟通。 5.审核通过后按程序印发批复文件。 6.督促企业办理产权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68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按照法定的任职条件,任命或者建议任命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二)侵占、截留、挪用国家出资企业的资金或者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收入的;(三)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四)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第69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70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未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 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追责。 | 含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 |
13 | 规划发展与产权管理处 | 提出完善国有产权管理的建议,参与国有经济布局和企业结构调整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的资产、股权和投资重组方案;审核出资企业重大投资决策,提出国有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出资企业资本金预算管理;承办出资企业的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审核工作;依法承办出资企业国有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具体工作;审核出资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上市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 | 企业重大国有产权变动审批 | 产权管理 | 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条 企业改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旅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第五十三条 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审核批准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 “第二十四条 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需由所出资企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3.《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七条 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4.《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 “六、建立依法合规的操作规则 (十九)严格规范操作流程和审批程序。国有企业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前,应依据本意见制定方案,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重要国有企业改制后国有资本不再控股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省国资委 | 1.要求省属企业对企业重大产权变动事项履行内部程序。(事项主要包括企业集团和应当由省国资委批准的子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省属企业国有产权对外无偿划转、产权置换和重大境外产权变动事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之间的非上市企业产权无偿划转、产权置换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审批) 2.要求省属企业向国资委报送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 3.省国资委对报请事项进行初审,材料齐备予以受理。 4.省国资委对相关请示事项进行合规性审核,必要时与企业沟通。 (主要审核企业报送的重大产权变动事项是否哦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我省关于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方向要求及有关规章的规定;国有权益保障和风险防范是否到位;涉及职工安置的是否妥善处置,企业债权债务处置是否符合规定) 5.依照法定程序审核通过后按程序印发批复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68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四)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第69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59条 国资监管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有关人员违反规定越权决策、批准相关交易事项,或者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致使国有权益受到侵害的,由有关单位按照人事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关责任人员相应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国资监管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有关人员违反规定越权决策、批准相关交易事项,或者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致使国有权益受到侵害的,由有关单位按照人事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关责任人员相应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14 | 规划发展与产权管理处 | 提出完善国有产权管理的建议,参与国有经济布局和企业结构调整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的资产、股权和投资重组方案;审核出资企业重大投资决策,提出国有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出资企业资本金预算管理;承办出资企业的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审核工作;依法承办出资企业国有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具体工作;审核出资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上市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 |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审批 | 产权管理 | 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五十四条 转让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进行。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八十三条 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 | 省国资委 | 1.国有股东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并形成合法有效的决议文件。 2.国有股东逐级上报国资委审核。 3.国资委对相关请示材料的齐备性进行初审,材料齐备予以受理。 4.国资委对相关请示事项进行合规性审核,必要时与企业进行沟通。 5.审核通过后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出具意见或按程序印发批复文件。 |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73条 第2款: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办法的规定审核批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并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办法的规定变动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并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国有股东采取措施限期纠正;国有股东、上市公司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相关企业按照权限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
15 | 规划发展与产权管理处 | 提出完善国有产权管理的建议,参与国有经济布局和企业结构调整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的资产、股权和投资重组方案;审核出资企业重大投资决策,提出国有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出资企业资本金预算管理;承办出资企业的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审核工作;依法承办出资企业国有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具体工作;审核出资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上市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 | 出资企业债券发行审批 | 产权管理 | 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三十一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 3.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 ” | 省国资委 | 1.要求省属企业对发行债券事项履行内部程序。 2.要求省属企业同国资委报送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 3.国资委对所报请示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备予以受理。 4.国资委对相关请示事项进行合规性审核。必要时与企业进行沟通。 5.审核通过后按程序印发批复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68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按照法定的任职条件,任命或者建议任命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二)侵占、截留、挪用国家出资企业的资金或者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收入的;(三)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四)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十一条 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一)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的;(二)侵占、挪用企业资产的; (三)在企业改制、财产转让等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平交易规则,将企业财产低价转让、低价折股的;(四)违反本法规定与本企业进行交易的;(五)不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串通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的;(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七)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执行职务行为的。 | |
16 | 规划发展与产权管理处 | 提出完善国有产权管理的建议,参与国有经济布局和企业结构调整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的资产、股权和投资重组方案;审核出资企业重大投资决策,提出国有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出资企业资本金预算管理;承办出资企业的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审核工作;依法承办出资企业国有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具体工作;审核出资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上市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 | 出资企业及其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情况检查和抽查 | 产权管理 | 监督检查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五十七条 国资监管机构及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定期对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重点检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 省国资委 | 1.书面通知企业开展检查工作 。 2.企业按照有关要求进行自查,并对自查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形成书面自查报告;自查报告要全面、准确,实事求是地反映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情况。 3.省国资委在各企业自查报告的基础上,结合产权交易场所交易汇总信息,组织开展重点抽查,并形成专项检查报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追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68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四)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第69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59条 国资监管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有关人员违反规定越权决策、批准相关交易事项,或者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致使国有权益受到侵害的,由有关单位按照人事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关责任人员相应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国资监管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有关人员违反规定越权决策、批准相关交易事项,或者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致使国有权益受到侵害的,由有关单位按照人事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关责任人员相应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
17 | 规划发展与产权管理处 | 提出完善国有产权管理的建议,参与国有经济布局和企业结构调整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的资产、股权和投资重组方案;审核出资企业重大投资决策,提出国有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出资企业资本金预算管理;承办出资企业的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审核工作;依法承办出资企业国有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具体工作;审核出资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上市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 | 产权登记管理 | 产权管理 | 监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制定。”“第三十一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 省国资委 | 1.企业通过管理信息系统主动上报相关资料,由出资企业审核后向国资委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2.国资委对相关产权登记信息进行核对,必要时与企业进行沟通。 3.材料齐备的,国资委在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产权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68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四)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第69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70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未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 《企业国有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或者予以通报,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申请办理产权登记的;(二)未按期进行整改的;(三)伪造、涂改产权登记证、登记表的。 | |
18 | 规划发展与产权管理处 | 提出完善国有产权管理的建议,参与国有经济布局和企业结构调整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的资产、股权和投资重组方案;审核出资企业重大投资决策,提出国有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出资企业资本金预算管理;承办出资企业的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审核工作;依法承办出资企业国有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具体工作;审核出资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上市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 | 企业对外担保事项审批 | 担保管理 | 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四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第十七条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第三十条 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第四十五条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三)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 省国资委 | 1.负债水平高、财务风险较大的监管企业及所属企业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担保时,应按规定进行内部决策,形成相应的材料,报省国资委审批。 2.监管企业超过规定限额的新增担保,应按规定进行内部决策,形成相应的材料,报省国资委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68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按照法定的任职条件,任命或者建议任命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二)侵占、截留、挪用国家出资企业的资金或者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收入的;(三)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四)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第69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70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未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 省国资委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违反企业对外担保相关规定的,省国资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对企业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9 | 规划发展与产权管理处 | 提出完善国有产权管理的建议,参与国有经济布局和企业结构调整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的资产、股权和投资重组方案;审核出资企业重大投资决策,提出国有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出资企业资本金预算管理;承办出资企业的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审核工作;依法承办出资企业国有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具体工作;审核出资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上市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 | 非主业投资 监管 | 规划与投资监管 | 监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 股东会行驶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照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 3.《青海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20年版)》“禁止类 第七条非主业投资比重占年度总投资20%以上的投资项目;特别监管类 第四条 非主业投资项目。” | 省国资委 | 1.特别监管类项目实施一事一报审核。 2.审核通过后按程序印发批复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68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按照法定的任职条件,任命或者建议任命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二)侵占、截留、挪用国家出资企业的资金或者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收入的;(三)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四)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第69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70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未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 依照《青海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青企改办〔2020〕1号)第五章责任追究处理相关规定追责。 | |
20 | 规划发展与产权管理处 | 提出完善国有产权管理的建议,参与国有经济布局和企业结构调整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的资产、股权和投资重组方案;审核出资企业重大投资决策,提出国有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出资企业资本金预算管理;承办出资企业的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审核工作;依法承办出资企业国有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具体工作;审核出资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上市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 |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 | 规划与投资监管 | 监督检查 |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六、强化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二十三)严格责任追究。”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五、强化国有资产损失和监督工作责任追究。”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63号)。 | 省国资委 | 1.受理。在有关方面按规定程序移交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后,进行证据、材料收集、整理与分析工作。 2.初步核实。对受理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必要的初步核实工作。包括:资产损失及其他不良严重后果情况、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况、是否属于责任追究范围,有关方面的处理建议和要求等。 3.分类处置。 根据初步核实情况,对确有违规违纪违法事实的,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采取组织实施深入核查、移交企业督办核查、移送相应的纪检监察机或司法机关等方式分类处置。 4.核查。对违规经营投资事项组织开展核查工作,核实责任追究情形,确定资产损失程度,查清资产损失原因,认定相关人员责任等。 5.处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对相关责任人追究处理,形成处理决定,送达有关企业及被处理人。 6.整改。向企业印发整改通知,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企业按时上报整改方案及整改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68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按照法定的任职条件,任命或者建议任命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二)侵占、截留、挪用国家出资企业的资金或者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收入的;(三)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四)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第69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70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未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 依照《青海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青企改办〔2020〕1号)第五章责任追究处理相关规定追责。 | |
21 | 企业改革处 | 提出出资企业改革的政策建议;指导出资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承担出资企业的整合重组工作;拟订出资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和出资企业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方案;指导出资企业董事会建设工作;负责出资企业上市、引进战略投资者等整合重组工作;指导出资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富余人员分流工作;指导出资企业的依法破产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 | 企业国有资本运作制度和工作要求制定 | 改革改组 | 审批 | 1.《国务院关于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国发〔2018〕23号)。 2.《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2019〕49号)。 | 省国资委 | 1.省国资委制定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国有资本运营公司试点方案。 2.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向省政府上报请示。 3.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后,推动方案实施。 | 国资委及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如在制定省属出资企业新设方案中,违反法定权限、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在制定企业新设方案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 省属出资企业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制定、企业重组方案以及国有企业重组工作实施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程序,违规处置或隐匿、侵吞国有资产,暗箱操作,在企业重组及国有资产处置中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它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侵害职工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企业改革试点方案报省国资委审批。 |
22 | 企业改革处 | 提出出资企业改革的政策建议;指导出资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承担出资企业的整合重组工作;拟订出资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和出资企业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方案;指导出资企业董事会建设工作;负责出资企业上市、引进战略投资者等整合重组工作;指导出资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富余人员分流工作;指导出资企业的依法破产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 | 董事会评价 | 企业负责人管理 | 监管 | 《青海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省属出资企业董事会建设的实施意见><青海省省属出资企业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暂行规定><青海省省属出资企业董事会及董事考核评价办法(试行)><青海省省属出资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青海省省属出资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青海省省属出资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青海省省属出资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国资企〔2017〕133号) | 省国资委 | 1. 总结述职。事先听取企业党委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形成工作报告,按照规定时间报送省国资委。根据工作需要,省国资委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有关企业董事会报告年度工作并进行质询。 2.多维度测评。企业内部测评。出资人测评。日常评价。根据每个测评指标的得分、权重和各测评主体的权重,计算董事会、董事测评得分。 3.个别谈话。听取有关人员意见。 4.形成初步评价意见。 5. 审定评价情况。省国资委审定董事会、外部董事评价意见和评价结果。涉及省管企业的,事先征求省委组织部意见。 6. 反馈评价情况。 | 国资委及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一)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对建设规范董事会企业董事会及董事进行评价的;(二)在对建设规范董事会企业董事会及董事进行评(三)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追责。 | |
23 | 企业改革处 | 提出出资企业改革的政策建议;指导出资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承担出资企业的整合重组工作;拟订出资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和出资企业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方案;指导出资企业董事会建设工作;负责出资企业上市、引进战略投资者等整合重组工作;指导出资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富余人员分流工作;指导出资企业的依法破产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 | 省属出资企业(一级)新设方案制定 | 改革改组 | 审核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三十一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第三十四条 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审核批准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 | 省国资委 | 1.根据省委省政府战略部署、产业整合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要求,提出或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新设公司的意见。 2.研究提出或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新公司组建方案、制定或会同其它股东制定新设公司章程。 3.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程序后,向省政府上报请示。 4.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后,启动新公司组建工作。 | 国资委及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如在制定省属出资企业新设方案中,违反法定权限、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在制定企业新设方案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追责。 | 省人民政府审批 |
24 | 企业改革处 | 提出出资企业改革的政策建议;指导出资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承担出资企业的整合重组工作;拟订出资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和出资企业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方案;指导出资企业董事会建设工作;负责出资企业上市、引进战略投资者等整合重组工作;指导出资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富余人员分流工作;指导出资企业的依法破产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 | 省属出资企业(一级)重组方案审核 | 改革改组 | 审核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三十一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第三十四条 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审核批准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 | 省国资委 | 1.省属出资企业制定企业重组方案上报省国资委。 2.审核企业重组方案是否符合中央及省委省政府战略部署及政策要求;是否符合国有经济布局调整方向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要求;是否符合拟重组企业实际情况;是否有利于企业以及相关行业健康发展和出资企业高质量发展。 3.提出审核意见,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程序后,向省政府上报请示。 4.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后,推动方案实施。 | 国资委及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如在制定省属出资企业重组方案中,违反法定权限、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在制定企业重组方案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追责。 | 省人民政府审批 |
25 | 企业改革处 | 提出出资企业改革的政策建议;指导出资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承担出资企业的整合重组工作;拟订出资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和出资企业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方案;指导出资企业董事会建设工作;负责出资企业上市、引进战略投资者等整合重组工作;指导出资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富余人员分流工作;指导出资企业的依法破产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 | 省属出资企业二级主业子企业重组 | 改革改组 | 审批 | 1.青海省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青政[2004]75号)“第十五条 国有独资企业决定其投资设立的子公司的资产重组、股份制改造、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对外投资、重大产权处置、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按规定权限办理。 2.《青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9〕79号)“减少对企业内部改制重组的直接管理,取消对二级非主业子公司和三级以下子公司(不含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改制、重组、合并、分立、解散、破产、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审批。” | 省国资委 | 1.省属出资企业或其所属二级企业制定企业重组方案上报省国资委。 2.审核企业重组方案是否符合中央及省委省政府战略部署及政策要求;是否符合国有经济布局调整方向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要求;是否符合拟重组企业实际情况;是否有利于企业以及相关行业健康发展和出资企业高质量发展。 3.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程序后,审核批复。 | 国资委及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如在制定省属出资企业重组方案中,违反法定权限、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在制定企业重组方案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追责。 | |
26 | 企业改革处 | 提出出资企业改革的政策建议;指导出资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承担出资企业的整合重组工作;拟订出资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和出资企业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方案;指导出资企业董事会建设工作;负责出资企业上市、引进战略投资者等整合重组工作;指导出资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富余人员分流工作;指导出资企业的依法破产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 | 省属出资企业二级非主业子企业重组 | 改革改组 | 备案 | 1.《青海省省属出资企业改制重组工作程序》(青国资企〔2014〕75号) “出资企业内部改制方案(含二、三级企业)由出资企业审核,改制后国有资本全部退出或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出资企业提出意见,报省国资委核准。” 2.《青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9〕79号)“减少对企业内部改制重组的直接管理,取消对二级非主业子公司和三级以下子公司(不含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改制、重组、合并、分立、解散、破产、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审批。” | 省国资委 | 1.省属出资企业所属二级企业制定企业重组方案报集团公司。 2.由省属出资企业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程序并审核批准,相关工作情况报省国资委备案。 | 国资委及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如在制定省属出资企业重组方案中,违反法定权限、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在制定企业重组方案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追责。 | |
27 | 企业改革处 | 提出出资企业改革的政策建议;指导出资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承担出资企业的整合重组工作;拟订出资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和出资企业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方案;指导出资企业董事会建设工作;负责出资企业上市、引进战略投资者等整合重组工作;指导出资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富余人员分流工作;指导出资企业的依法破产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 | 省属出资企业(一级)改制 | 改革改组 | 审核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5号 2008.10.28)“第四十一条 企业改制应当制定改制方案,载明改制后的企业组织形式、企业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方案、股权变动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等中介机构的选聘等事项。 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还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2.《青海省省属出资企业改制重组工作程序》(青国资企〔2014〕75号) 省属出资企业改制,应向省国资委申请改制立项。企业改制立项申请的主要内容包括:改制企业的基本情况、改制的基本思路和指导原则、改制必要性和可行性、对合作方的基本要求、股本结构设想、资产重组、债权债务处置、职工安置方案、土地处置、企业发展规划等相关内容。省国资委对拟改制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核后批准立项。立项批准后,应同时开展信息发布、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工作 十、方案审批 1、省属出资企业改制方案要按照国家和省国资委的有关规定办理,未经批准的不得实施。企业改制立项及改制方案的审批:一是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改制方案由省国资委审核批复,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改制,国有资本全部退出或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省国资委提出意见,提交省政府研究批准 | 省国资委 | 1.提出省属出资企业(一级)改制方案或对省属出资企业集团上报的本企业的改制申请及方案进行审核。 2.省属出资企业集团(一级)改制,不改变国有控股地位的改制行为,由省国资委履行相关程序后,审核批复;国有资本全部退出或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提出意见后,上报省政府研究批准。 3.推进改制工作实施。 | 国资委及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如在制定省属出资企业改制方案中,违反法定权限、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在制定企业改制方案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追责。 | 省人民政府批准 |
28 | 企业改革处 | 提出出资企业改革的政策建议;指导出资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承担出资企业的整合重组工作;拟订出资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和出资企业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方案;指导出资企业董事会建设工作;负责出资企业上市、引进战略投资者等整合重组工作;指导出资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富余人员分流工作;指导出资企业的依法破产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 | 省属出资企业二级主业子企业改制 | 改革改组 | 审批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5号 2008.10.28)“第四十条 企业改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将改制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青海省省属出资企业改制重组工作程序》(青国资企〔2014〕75号)十、方案批准。2.出资企业内部改制方案(含二、三级企业)由出资企业审核改制后国有资本全部退出或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出资企业提出意见,报省国资委核准。” | 省国资委 | 1.对省属出资企业上报的二级主业子企业的改制申请及方案进行审核。 2.省属出资企业二级主业子企业的改制,国有资本全部退出或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省国资委审核批准。 | 国资委及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如在制定省属出资企业改制方案中,违反法定权限、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在制定企业改制方案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追责。 | |
29 | 企业改革处 | 提出出资企业改革的政策建议;指导出资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承担出资企业的整合重组工作;拟订出资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和出资企业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方案;指导出资企业董事会建设工作;负责出资企业上市、引进战略投资者等整合重组工作;指导出资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富余人员分流工作;指导出资企业的依法破产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 | 省属出资企业二级非主业 子企业改制 | 改革改组 | 备案 | 1.青海省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青政[2004]75号)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政府批准。国有独资企业决定其投资设立的子公司的资产重组、股份制改造、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对外投资、重大产权处置、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按规定权限办理。” 2.《青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9〕79号)“减少对企业内部改制重组的直接管理,取消对二级非主业子公司和三级以下子公司(不含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改制、重组、合并、分立、解散、破产、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审批。” | 省国资委 | 1.省属出资企业集团公司对其二级非主业及三级以下子企业的改制申请及方案进行审核。 2.由集团公司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程序并审批,报省国资委备案。 | 国资委及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如在制定省属出资企业改制方案中,违反法定权限、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在制定企业改制方案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追责。 | |
30 | 财务监督与评价处 | 负责出资企业财务监督,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和稽核工作;拟订国有企业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及办法;承担出资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工作;承担出资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工作;承担出资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和对外捐赠核准备案工作;负责出资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的报备和资产事项监管;承担全省国有资产统计工作。 |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 | 财务监管 | 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八条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 | 省国资委 | 企业及所属其子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均由企业集团审核批准。 1. 企业对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规范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工作。 2.企业按照 《青海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办法》(青国资财〔2019〕269号)要求的认定依据和程序进行核销。 3.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后,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专项说明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情况。 4.省国资委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省国资委有关工作人员在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监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企业在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过程中,存在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相关内部审批程序和未取得有效、合法证据,弄虚作假、擅自处置等问题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国家和我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等办法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
31 | 财务监督与评价处 | 负责出资企业财务监督,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和稽核工作;拟订国有企业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及办法;承担出资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工作;承担出资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工作;承担出资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和对外捐赠核准备案工作;负责出资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的报备和资产事项监管;承担全省国有资产统计工作。 | 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经济事项及省国资委批准的经济行为所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核准 | 财务监管 | 核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七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2003.5.27)“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3.《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 2005.8.25)“第三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 省国资委 | 1.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初审,经初审同意后向省国资委提出核准申请。 2.省国资委及时审核或组织专家评审,办理核准手续,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企业违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其相应的经济行为无效:(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二)聘请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活动;(三)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四)应当办理核准、备案而未办理。 | |
32 | 财务监督与评价处 | 负责出资企业财务监督,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和稽核工作;拟订国有企业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及办法;承担出资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工作;承担出资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工作;承担出资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和对外捐赠核准备案工作;负责出资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的报备和资产事项监管;承担全省国有资产统计工作。 | 企业集团批准的各类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 | 财务监管 | 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七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2003.5.27)“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3.《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 2005.8.25)“第三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 | 省国资委 | 企业集团批准的各类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企业集团负责备案。 1.企业集团负责制定本企业内部资产评估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管理权限、工作流程等。 2.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对照资产评估报告审核要点逐级审核,办理备案手续。 3.企业集团建立资产评估统计报告制度,完善资产评估项目档案管理,在每年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负责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结果汇总报省国资委。省国资委将对企业集团负责的资产评估备案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和个别检查。 |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企业违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其相应的经济行为无效:(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二)聘请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活动;(三)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四)应当办理核准、备案而未办理。 | |
33 | 财务监督与评价处 | 负责出资企业财务监督,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和稽核工作;拟订国有企业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及办法;承担出资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工作;承担出资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工作;承担出资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和对外捐赠核准备案工作;负责出资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的报备和资产事项监管;承担全省国有资产统计工作。 | 企业内部审计有关情况备案 | 财务监管 | 备案 | 1.《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十七条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十六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 省国资委 | 1.企业根据工作程序和要求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撰写提交工作总结报告。 2.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根据《青海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青国资财〔2014〕21号)第三十二条要求将相关工作事项向省国资委备案。 | 因不履行或正确履行职责,与下列情形的,国资委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开展企业财务专项审计的;2.在在开展企业财务专项审计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3.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 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于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问题,企业应及时予以纠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受打击报复的企业内部审计人员有权直接向国资委报告相关情况。 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不配合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不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企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
34 | 财务监督与评价处 | 负责出资企业财务监督,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和稽核工作;拟订国有企业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及办法;承担出资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工作;承担出资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工作;承担出资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和对外捐赠核准备案工作;负责出资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的报备和资产事项监管;承担全省国有资产统计工作。 | 年度预算备案 | 财务监管 | 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财务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第三十七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 省国资委 | 1.每年四季度研究布置下年度预算编制工作。 2.督促企业在规定时间报送预算报表和报告。 3.对出资企业预算进行审核、备案。 4.开展日常跟踪监督,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对预算相关要求落实情况进行关注。 | 省国资委工作人员在企业预算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导致重大工作过失或者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分。 | 企业不按规定上报预算报告或执行未经备案的预算报告由省国资委责令整改。 企业在预算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或者上报的预算报告与内部预算不符的,省国资委将给予通报。 | |
35 | 财务监督与评价处 | 负责出资企业财务监督,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和稽核工作;拟订国有企业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及办法;承担出资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工作;承担出资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工作;承担出资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和对外捐赠核准备案工作;负责出资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的报备和资产事项监管;承担全省国有资产统计工作。 | 年度财务决算审核 | 财务监管 | 审核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六十七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或者通过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由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维护出资人权益。” 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财务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第三十七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 省国资委 | 1.根据国务院国资委报表格式,研究制定并下发年度出资企业决算管理通知、编制说明要求等。 2.督促出资企业在规定时间报送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报告。 3.组织对出资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进行审核。 | 省国资委工作人员在企业财务决算信息的收集、汇总、审核和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工作过失或者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企业报送的财务决算报告内容不完整、信息披露不充分,或者数据差错较大,造成财务决算不实,以及财务决算报告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由国资委责令其重新编报,并予以通报批评。 在财务决算编制工作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财务信息,以及严重故意漏报、瞒报,尚不构成犯罪嫌疑的,由国资委责令改正;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审计工作中参与做假账,或者在审计程序、审计内容、审计方法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和缺陷,造成审计结论失实的,国资委应当禁止其今后承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并通报或者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
36 | 财务监督与评价处 | 负责出资企业财务监督,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和稽核工作;拟订国有企业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及办法;承担出资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工作;承担出资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工作;承担出资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和对外捐赠核准备案工作;负责出资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的报备和资产事项监管;承担全省国有资产统计工作。 | 清产核资审批 | 财务监管 | 审批 | 1.《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2.《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号)“第二条 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第四条 企业清产核资包括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溢认定、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内容。第六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 | 省国资委 | 1.针对企业清产核资立项申请,对是否符合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条件予以审核和答复。 2.督促企业按要求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及时报送经中介机构出具的清产核资专项报告。 3.企业根据《青海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办法》(青国资财〔2019〕269号)程序对损失进行审核认定和核销。 4.省国资委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批复并要求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 5.督促企业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将清产核资整体情况上报省国资委。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对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进行审核中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工作过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有意瞒报情况,或者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在清产核资中,采取隐瞒不报、故意漏报、低价变卖、虚报损失等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社会中介机构及有关当事人在清产核资中与企业互相串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鉴证材料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37 | 财务监督与评价处 | 负责出资企业财务监督,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和稽核工作;拟订国有企业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及办法;承担出资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工作;承担出资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工作;承担出资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和对外捐赠核准备案工作;负责出资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的报备和资产事项监管;承担全省国有资产统计工作。 | 对外捐赠管理 | 财务监管 | 核准/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条 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9号,1999.09.01)“第九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选择符合其捐赠意愿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进行捐赠。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第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4.《关于加强我省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的意见》(青国资统〔2004〕82号)“第十二条 企业将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公益事业时,对涉及国有权益的对外捐赠事项,应经国资监管机构同意后实施。” | 省国资委 | 按照《青海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暂行办法》(青国资财〔2011〕248号)第八条捐赠金额标准: 1.对企业报送的对外捐赠核准项目进行审核,包括对外捐赠请示、相关会议决议、财务部门审核意见和捐赠方案等。出具核准意见,企业办理捐赠有关手续。 2.对限额以下捐赠事项、精准扶贫事项及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安排的对外捐赠事项,要求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捐赠后及时向省国资委备案。 |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四)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对制度不健全、未按规定程序决策或未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备等不规范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并追究责任。 对在对外捐赠过程中存在营私舞弊、滥用职权、侵吞国有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 |
38 | 财务监督与评价处 | 负责出资企业财务监督,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和稽核工作;拟订国有企业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及办法;承担出资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工作;承担出资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工作;承担出资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和对外捐赠核准备案工作;负责出资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的报备和资产事项监管;承担全省国有资产统计工作。 | 国有资产统计 | 财务监管 | 监管 | 1.《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2.《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4号)“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统一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本部门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并依据规定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备。 第五条 凡占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在做好财务会计核算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统一的要求,认真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如实反映本企业占用的国有资产及其营运情况。” | 省国资委 | 1.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务快报格式及要求安排出资企业财务快报工作。 2.收集审核全省各级国资系统监管企业财务快报。 3.逐月分析监管企业资产财务状况,并将分析报告报委领导,送委内相关处室。 4.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资产统计报表格式及要求安排全省年度国有资产统计工作。 5.对全省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进行审核、汇总、分析。 6.将数据和分析报告报送国务院国资委。 | 对于玩忽职守、编制虚假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影响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质量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还应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授意、指使、强令企业财务会计等人员编制和提供虚假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还应对企业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于玩忽职守、编制虚假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影响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质量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还应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
39 | 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 | 按照管理权限,承办出资企业领导班子建设的相关工作,组织对出资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方案;组织开展出资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年度目标综合考核和任期综合考核工作;负责出资企业领导班子后备队伍建设和人才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出资企业领导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指导协调出资企业外事工作。 | 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 | 企业负责人管理 | 决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四)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第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任免建议;(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控股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建议;(四)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 3.《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办发〔2019〕30号)。 | 省国资委 | 按照管理权限、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省属出资企业领导人员的推荐、考察、任免等事项。 (一)分析研判和动议; (二)提出工作方案; (三)民主推荐; (四)确定考察对象; (五)考察或背景调查; (六)集体讨论决定; (七)依法依规任免。 省属企业所属国有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中重要骨干企业的党委书记(董事长或总经理)任免按管理权限分别报省委组织部、省国资委党委备案。省属企业总经理助理及办公室、财务、审计风控等重要岗位负责人任免按管理权限分别报省委组织部、省国资委党委备案。 征求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省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省国资委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一)不按照法定的任职条件,任命或者建议任命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二)在开展省属出资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察任免、考核评价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三)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省属出资企业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一)不按照法定的任职条件,建议任命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二)在开展省属出资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察任免、考核评价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三)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 委管企业任免决定 |
40 | 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 | 按照管理权限,承办出资企业领导班子建设的相关工作,组织对出资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方案;组织开展出资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年度目标综合考核和任期综合考核工作;负责出资企业领导班子后备队伍建设和人才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出资企业领导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指导协调出资企业外事工作。 |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核评价 | 企业负责人管理 | 考核 | 1.《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四)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 2.《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办发〔2019〕30号)“第二十三条 省级考核部门及省国资委党委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完善体现省属企业特点的领导人员考核评价体系,强化抓改革、强党建、促发展、见实效导向,引导生疏企业领导人员树立正确业绩观,做到忠诚干净担当,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注重考核评价结果运用,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省属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薪酬与激励、管理监督、培养锻炼和退出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省属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3.《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青海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关于印发〈青海省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青组字〔2010〕140号)。 | 省国资委 | 1.综合测评:(1)组织企业内部民主测评。召开年度考核工作会议,企业主要负责人代表领导班子述职并对本人履职情况进行述职,其他领导人员提交书面述职报告,会人员分别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民主测评和满意度测评。(2)外部董事评价。建立规范董事会的企业外部董事对企业领导班子进行评价。 2.加权计算。根据综合测评主体的权重,加权计算得出年度或任期综合测评的分。 3.个别谈话。通过个别谈话,了解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素质能力、履行职责、工作实绩、作风形象和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参加个别谈话的人员范围,根据《青海省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确定。 4.听取意见:根据需要听取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以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意见,注意听取上级机关派出的巡视组的意见。 5.形成报告。根据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和日常了解掌握的情况,结合企业的行业特点、生产经营情况和领导人员岗位职责,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形成综合考核评价报告,提出加强和改进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建议,报国资委党委。 6.反馈情况:向企业主要负责人反馈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考评情况,分别向企业其他领导人员反馈领导班子和本人的考评情况。 7.纪委书记、监察专员考核评价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国资委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在开展省属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工作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二)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省属出资企业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在开展省属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工作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二)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 委管企业 |
41 | 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 | 按照管理权限,承办出资企业领导班子建设的相关工作,组织对出资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方案;组织开展出资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年度目标综合考核和任期综合考核工作;负责出资企业领导班子后备队伍建设和人才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出资企业领导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指导协调出资企业外事工作。 | 董事评价 | 企业负责人管理 | 考核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二十二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下列人员:(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三)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管理者的奖惩。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四)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第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的选用机制选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3.《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办发〔2019〕30号);《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青海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关于印发〈青海省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4.《青海省政府国资委、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属出资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青海省省属出资企业专职外部董事考核评价办法〉〈青海省省属出资企业专职外部董事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国资〔2020〕130号)。 5.《青海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省属出资企业董事会建设的实施意见><青海省省属出资企业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暂行规定><青海省省属出资企业董事会及董事考核评价办法(试行)><青海省省属出资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青海省省属出资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青海省省属出资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国资企〔2017〕133号)。 | 省国资委 | 1.建立日常评价机制。列席企业董事会会议,视情况列席专门委员会会议。 2.述职与质询。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董事年度工作总结统一送省国资委。每年选择部分企业董事会进行现场述职并接受质询。 3.查阅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记录、董事履职台账、外部董事独立报告等。 4.多维度测评。开展企业内部测评、出资人测评,按比例综合计算测评得分。 5.个别谈话。听取有关人员意见。 6.专项评估。以重大决策为重点,发现已实施项目出现可能存在重大决策失误时,组织开展决策后评估,评价决策科学性,认定相关责任。 7.综合分析研判。综合分析各方面数据、资料、意见等,形成初步意见。 8.形成评价意见。听取省国资委相关领导和处室意见,征求省委组织部意见后,形成董事会年度评价意见。 9.反馈评价意见。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省国资委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一)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对企业董事会及董事进行评价的;(二)在对企业董事会及董事进行评价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三)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省属出资企业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在对企业董事会及董事进行评价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二)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 委管企业 |
42 | 考核与分配处 | 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拟订出资企业考核与分配办法,指导出资企业考核与分配工作;承担出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提出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中长期激励办法并组织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进行指导调控,规范出资企业劳动工资管理办法,规范出资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和职工福利保障;承担出资企业职工年金管理;拟订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 | 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确定 | 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 | 基础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5号 2008.10.28)“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管理者的奖惩。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任命的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薪酬标准。” 2.《青海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青国资考〔2021〕9号) “第二十五条 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确定程序: (一)提出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企业按照省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将考核期内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省国资委。 (二)审核与沟通。省国资委对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 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予以确定。 (三)下达目标。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会同省考核办下达;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由省国资委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二十六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内容:(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二)考核内容及指标;(三)考核与奖惩;(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考核期中,省国资委对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企业应定期将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报送省国资委,省国资委对目标完成进度不理想的企业提出预警。” | 省国资委 | 1.提出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企业按照省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将考核期内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省国资委。 2.审核与沟通。省国资委对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予以确定。 3.下达目标。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会同省考核办下达;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由省国资委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68、69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责。 |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国资委依据具体情况和相关部门处理意见,考核中给予降级或者扣分处理,并相应扣发或追索扣回相关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追索扣回适用于已离职或退休的相关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对企业负责人予以免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相应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财务造假、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 (二)违反《青海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网络安全事件、重大及以上生态环境事件、重大质量责任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案件、偏离核定主业盲目投资、恶性竞争情形,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国有资产损失的。 | |
43 | 考核与分配处 | 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拟订出资企业考核与分配办法,指导出资企业考核与分配工作;承担出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提出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中长期激励办法并组织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进行指导调控,规范出资企业劳动工资管理办法,规范出资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和职工福利保障;承担出资企业职工年金管理;拟订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 | 确定考核等级 | 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 | 监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5号 2008.10.28)“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管理者的奖惩。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任命的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薪酬标准。” 2.《青海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青国资考﹝2021﹞9号) “第二十五条 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确定程序: (一)提出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企业按照省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将考核期内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省国资委。 (二)审核与沟通。省国资委对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予以确定。 (三)下达目标。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会同省考核办下达;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由省国资委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二十六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内容:(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二)考核内容及指标;(三)考核与奖惩;(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考核期中,省国资委对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企业应定期将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报送省国资委,省国资委对目标完成进度不理想的企业提出预警。” | 省国资委 | 1.报送经营业绩考核总结分析报告。考核期末,企业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及相关部门认定结论等,对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形成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报送省国资委。 2.形成考核与奖惩意见。省国资委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决算批复及相关部门出具的情况证明等,结合企业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综合对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考核结果,形成考核与奖惩意见。 3.反馈考核结果。省国资委将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省国资委反映。省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68、69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责。 |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国资委依据具体情况和相关部门处理意见,考核中给予降级或者扣分处理,并相应扣发或追索扣回相关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追索扣回适用于已离职或退休的相关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对企业负责人予以免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相应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财务造假、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 (二)违反《青海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网络安全事件、重大及以上生态环境事件、重大质量责任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案件、偏离核定主业盲目投资、恶性竞争情形,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国有资产损失的。 | |
44 | 考核与分配处 | 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拟订出资企业考核与分配办法,指导出资企业考核与分配工作;承担出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提出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中长期激励办法并组织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进行指导调控,规范出资企业劳动工资管理办法,规范出资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和职工福利保障;承担出资企业职工年金管理;拟订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 | 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水平确定 | 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 | 审核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5号 2008.10.28)“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管理者的奖惩。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任命的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薪酬标准。” 2.《青海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青国资考〔2021〕10号) “ 第五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水平由省国资委审核确定。企业副职负责人薪酬水平,由企业按公司治理程序提出,报省国资委审核确定。第二十一条 按照分类、分级管理原则,建立与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的差异化薪酬管理制度。组织任命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要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管理,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其薪酬结构和水平,由企业按照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确定,报省国资委备案。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与业绩考核评价结果紧密联系的副职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领取的符合国家、青海省政府规定的政府津贴、院士津贴等其他货币性收入,经省国资委审核同意后纳入薪酬兑现方案统筹管理。” | 省国资委 | 1.省国资委根据薪酬管理办法,结合年度考核结果提出兑现方案,提交委务会议审议。 2.方案通过委务会议审议确定后,向企业下达企业正职负责人薪酬方案通知。 3.按照程序进行兑现。 企业副职负责人薪酬审核:(一)由企业按照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提出考核兑现方案。(二)省国资委对企业副职负责人考核意见和薪酬兑现方案予以备案。(三)企业按照程序兑现薪酬。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68、69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责。 | 第三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或在本企业外的其他单位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 第三十三条 对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负责人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企业负责人因违纪受到处理的,根据党纪政纪处分和资产损失责任认定结果,对相关企业负责人扣减、扣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第三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存在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兼职取酬、享受福利性待遇或者超标准发放薪酬、福利、津贴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并追回违规所得收入。 第三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实施薪酬追索扣回制度,对已经领取任期内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的企业负责人,发现任期内出现重大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企业负责人承担的责任,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追索扣回办法适用于已经离职或退休的企业负责人。 | |
45 | 考核与分配处 | 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拟订出资企业考核与分配办法,指导出资企业考核与分配工作;承担出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提出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中长期激励办法并组织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进行指导调控,规范出资企业劳动工资管理办法,规范出资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和职工福利保障;承担出资企业职工年金管理;拟订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 | 企业负责人其他货币性收入管理 | 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 | 审核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5号 2008.10.28)“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管理者的奖惩。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任命的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薪酬标准。” 2.《青海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青国资考〔2021〕10号)“ 第五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水平由省国资委审核确定。企业副职负责人薪酬水平,由企业按公司治理程序提出,报省国资委审核确定。 第二十一条 按照分类、分级管理原则,建立与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的差异化薪酬管理制度。组织任命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要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管理,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其薪酬结构和水平,由企业按照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确定,报省国资委备案。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与业绩考核评价结果紧密联系的副职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领取的符合国家、青海省政府规定的政府津贴、院士津贴等其他货币性收入,经省国资委审核同意后纳入薪酬兑现方案统筹管理。” | 省国资委 | 1.企业对负责人领取的货币性收入进行统计汇总报省国资委。 2.省国资委审核 。 3.符合规定的纳入薪酬兑现方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68、69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责。 | 第三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或在本企业外的其他单位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 第三十三条 对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负责人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企业负责人因违纪受到处理的,根据党纪政纪处分和资产损失责任认定结果,对相关企业负责人扣减、扣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第三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存在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兼职取酬、享受福利性待遇或者超标准发放薪酬、福利、津贴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并追回违规所得收入。 第三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实施薪酬追索扣回制度,对已经领取任期内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的企业负责人,发现任期内出现重大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企业负责人承担的责任,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追索扣回办法适用于已经离职或退休的企业负责人。 | |
46 | 考核与分配处 | 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拟订出资企业考核与分配办法,指导出资企业考核与分配工作;承担出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提出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中长期激励办法并组织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进行指导调控,规范出资企业劳动工资管理办法,规范出资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和职工福利保障;承担出资企业职工年金管理;拟订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 | 企业副职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 | 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 | 备案 | 1.《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78号)“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确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其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的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2.《青海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青国资考〔2021〕10号)“第八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根据上年度省管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确定。省管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依据省人社厅制定的统计办法计算确定。副职负责人的基本年薪由企业根据其任职岗位和承担风险等因素,按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的0.6至0.9倍确定,平均不超过0.75,合理拉开差距。 第十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绩效年薪分配系数为1,副职负责人的绩效年薪,由企业建立健全考核机制,依据考核结果,按主要负责人绩效年薪的0.6至0.9倍确定,平均不超过0.85,合理拉开差距。第十四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任期激励收入分配系数为1,副职负责人的任期激励收入,由企业建立健全考核机制,依据任期考核结果,按主要负责人任期激励收入的0.6至0.9倍确定,平均不超过0.85,合理拉开差距。 ” | 省国资委 | 企业建立健全与业绩考核评价结果紧密联系的副职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报省国资委备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68、69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责。 | 第三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或在本企业外的其他单位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 第三十三条 对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负责人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企业负责人因违纪受到处理的,根据党纪政纪处分和资产损失责任认定结果,对相关企业负责人扣减、扣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第三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存在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兼职取酬、享受福利性待遇或者超标准发放薪酬、福利、津贴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并追回违规所得收入。 第三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实施薪酬追索扣回制度,对已经领取任期内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的企业负责人,发现任期内出现重大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企业负责人承担的责任,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追索扣回办法适用于已经离职或退休的企业负责人。 | |
47 | 考核与分配处 | 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拟订出资企业考核与分配办法,指导出资企业考核与分配工作;承担出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提出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中长期激励办法并组织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进行指导调控,规范出资企业劳动工资管理办法,规范出资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和职工福利保障;承担出资企业职工年金管理;拟订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 | 职业经理人薪酬结构及水平 | 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 | 备案 | 《青海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青国资考〔2021〕10号)“第二十一条 按照分类、分级管理原则,建立与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的差异化薪酬管理制度。组织任命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要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管理,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其薪酬结构和水平,由企业按照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确定,报省国资委备案。” | 省国资委 | 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其薪酬结构和水平,按照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确定,报省国资委备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68、69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责。 | 第三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或在本企业外的其他单位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 第三十三条 对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负责人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企业负责人因违纪受到处理的,根据党纪政纪处分和资产损失责任认定结果,对相关企业负责人扣减、扣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第三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存在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兼职取酬、享受福利性待遇或者超标准发放薪酬、福利、津贴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并追回违规所得收入。 第三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实施薪酬追索扣回制度,对已经领取任期内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的企业负责人,发现任期内出现重大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企业负责人承担的责任,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追索扣回办法适用于已经离职或退休的企业负责人。 | |
48 | 考核与分配处 | 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拟订出资企业考核与分配办法,指导出资企业考核与分配工作;承担出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提出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中长期激励办法并组织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进行指导调控,规范出资企业劳动工资管理办法,规范出资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和职工福利保障;承担出资企业职工年金管理;拟订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 | 专职外部董事薪酬水平 | 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 | 审核 | 《青海省省属出资企业专职外部董事薪酬管理办法》(青国资考 〔2020 〕 130号)“第三条 省国资委负责制定专职外部董事薪酬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 省国资委 | 1.省国资委根据专职外部董事薪酬管理办法,结合年度考核考核评价意见,提交委务会议审议。 2.方案通过委务会议审议确定后,向专职外部董事下达薪酬方案通知。 3.按照程序进行兑现。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68、69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责。 | 专职外部董事不得再从任职企业或其他机构获取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任何名义和形式的货币性收入。不得在国家和省规定之外领取由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发放的奖金及实物奖励。应当遵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有关规定。专职外部董事不得接受任职企业、任职企业所属企业以及其他单位给予的收入、福利等任何形式的物质性利益,不得让任职企业或者与任职企业有业务往来的企业承担应当由个人负担的任何费用,不得接受任职企业以及与任职企业有业务往来的企业的馈赠。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禁入限制和经济处罚,并追回违规所得收入。因违纪违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参照省国资委关于受党纪政纪处分的省属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扣减有关规定执行。 | |
49 | 考核与分配处 | 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拟订出资企业考核与分配办法,指导出资企业考核与分配工作;承担出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提出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中长期激励办法并组织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进行指导调控,规范出资企业劳动工资管理办法,规范出资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和职工福利保障;承担出资企业职工年金管理;拟订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 | 省属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 | 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 | 审核或备案 | 《青海省省属出资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青国资考〔2019〕128号)“第四条 企业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企业按照国家和我省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对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作出预算安排,并且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 第六条 省国资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制度,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公司法人治理、人力资源市场化程度等情况,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实行备案制或核准制管理。” | 省国资委 | 省属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审核: 1. 企业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制度,科学编制职工年度或周期工资总额预算方案。 2.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及预算方案,经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报省国资委。 3.省国资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制度,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公司法人治理、人力资源市场化程度等情况,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实行备案制或核准制管理。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68、69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责。 | 超提、超发工资总额的,或在工资总额之外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的应当清退并且进行相关账务处理,省国资委相应核减企业下一年度工资总额基数,并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 |
50 | 考核与分配处 | 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拟订出资企业考核与分配办法,指导出资企业考核与分配工作;承担出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提出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中长期激励办法并组织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进行指导调控,规范出资企业劳动工资管理办法,规范出资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和职工福利保障;承担出资企业职工年金管理;拟订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 | 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和年度预算(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监管) | 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 | 备案 | 1.《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并将职务消费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向职工公开。” 2.《青海省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青办发〔2015〕15号)“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当加强本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确保预算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所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实行备案管理,并作为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内部审计的重要内容。企业内部应当逐级实施预算管理,建立审批制度,将预算管理落实到位。” | 省国资委 | 1.督促企业做好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编制工作。 2.对企业向国资委财务监督处室报送预算中的履职业务待遇支出情况进行了解掌握。 3.加强对预算及实际支出情况的监督检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务员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 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22、23、24、25条规定,《青海省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第42条规定追究责任。 | |
51 | 考核与分配处 | 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拟订出资企业考核与分配办法,指导出资企业考核与分配工作;承担出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提出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中长期激励办法并组织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进行指导调控,规范出资企业劳动工资管理办法,规范出资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和职工福利保障;承担出资企业职工年金管理;拟订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 | 企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报备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备案 | 《青海省省属出资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青国资考〔2017〕296号)“第三十六条 出资企业应当将政府有关部门对本企业发生的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及时报省国资委备案,并将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报告省国资委。” | 省国资委 | 1.监管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突发事件后,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外。同时,将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较大及以上事故,应当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快报,按规定流程迅速报告省国资委。 2.监管企业应当将政府有关部门对本企业发生的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报省国资委备案,并将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报告省国资委。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青海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 省国资委根据监管企业考核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认定情况,对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进行减分,降级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责任。 | |
52 | 考核与分配处 | 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拟订出资企业考核与分配办法,指导出资企业考核与分配工作;承担出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提出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中长期激励办法并组织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进行指导调控,规范出资企业劳动工资管理办法,规范出资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和职工福利保障;承担出资企业职工年金管理;拟订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 | 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及机构报备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备案 | 《青海省省属出资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青国资考〔2017〕296号)“第三十七条 出资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机构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名称、组成人员、职责、工作制度、例会制度及联系方式报省国资委备案,并及时报送变动情况。” | 省国资委 | 监管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机构(企业安委会)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名称、组成人员、职责、工作制度、例会制度及联系方式以正式文件报省国资委备案,并及时报送动态调整情况。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青海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责任。 | |
53 | 考核与分配处 | 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拟订出资企业考核与分配办法,指导出资企业考核与分配工作;承担出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提出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中长期激励办法并组织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进行指导调控,规范出资企业劳动工资管理办法,规范出资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和职工福利保障;承担出资企业职工年金管理;拟订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 | 企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报备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备案 | 1.《青海省省属出资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青国资考〔2017〕296号)“第三十八条 出资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报省国资委备案,并及时报送修订情况。” 2.《青海省政府国资委监管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青国资办 〔2021〕207号)“第六条 省国资委对监管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履行以下监管职责: (一)指导、督促监管企业落实国家、青海省应急管理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二)指导、督促监管企业建立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预案的培训和演练。(三)指导、督促监管企业落实各项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措施,及时有效应对企业各类突发事件,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四)参与青海省政府有关部门对监管企业应急管理的检查、督查。(五)指导、督促监管企业参与社会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六)配合青海省有关部门对监管企业在突发事件应对中的失职渎职责任进行追究。第八条 监管企业应当全面履行以下应急管理职责:(一)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完善应急管理组织机构。(二)编制完善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并持续改进。(三)督促所属企业主动与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对接,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四)加强企业专 (兼)职救援队伍和应急平台建设,购买配置应急救援装备。(五)做好突发事件的报告、处置和善后工作,做好突发事件的舆情监测、信息披露、新闻危机处置。(六)积极参与社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 | 省国资委 | 监管企业应当制订本企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经专业机构认定后报省应急委、省国资委备案,并及时报送修订情况。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青海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责任。 | |
54 | 考核与分配处 | 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拟订出资企业考核与分配办法,指导出资企业考核与分配工作;承担出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提出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中长期激励办法并组织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进行指导调控,规范出资企业劳动工资管理办法,规范出资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和职工福利保障;承担出资企业职工年金管理;拟订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 | 企业功能界定和分类 | 规划与投资监管 | 核准 | 1..《国资委、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二、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四)划分国有企业不同类别,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制定所出资企业的功能界定与分类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 2.《关于印发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研究〔2015〕170号) “一、立足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不同国有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状和需要,根据主营业务和核心业务范围,将国有企业界定为商业类和公益类。” 3.《青海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青海省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国资企〔2016〕270号)“六、强化组织实施 省国资委出资企业集团公司的功能界定与分类方案,由省国资委制定,并实施分类监督、改革、发展和考核;集团下属子公司由集团公司根据实际进行分类。” | 省国资委 | 1.制定所出资企业功能界定和分类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 2.根据全省国有经济布局和企业发展战略实际,结合企业不同发展阶段承担的任务和发挥的作用,在保持相对稳定基础上,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69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责。 |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
55 | 党群工作处 | 负责出资企业党的思想、组织、作风、精神文明建设的组织指导工作;负责出资企业党员教育、管理和党费收缴等日常工作;指导和推进出资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指导出资企业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协调出资企业工青妇和统战工作。 | 企业党委换届方案批准 | 基础管理 | 批准 | 1.《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五章党的基层组织“第三十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2.《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20%。第十四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第十六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 省国资委 | 1.省管企业党委书记候选人审批,由省管企业党委报省委审批。 2.省管企业纪委书记候选人审批,由省管企业党委报省纪委审批。 3.省管企业纪委副书记候选人审批,由省管企业党委和纪委报省纪委驻省国资委纪检组审批。 4、换届方案报送:省管企业根据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和副书记批复,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20%的要求,制定换届方案,内容包括:换届大会议程,党委委员、党委书记和副书记、纪委委员、纪委书记和副书记候选人名单,选举办法。由企业报省国资委党委审批;委管企业根据本企业党委决定,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20%的要求,制定换届方案,内容包括:换届大会议程,党委委员、党委书记和副书记、纪委委员、纪委书记和副书记候选人名单,选举办法。由企业报省国资委党委审批。 5.选举结果批复:省管企业党委书记选举结果由企业党委报省委,由省委组织部向省管企业下发党委书记选举结果批复。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纪委委员、纪委书记和副书记选举结果报省国资委党委;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选举结果,由省国资委党委征求省委组织部意见,纪委书记选举结果征求省纪委意见,纪委副书记选举结果征求省纪委驻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纪检组意见,由省国资委党委批复。委管企业党委委员、党委书记和副书记、纪委委员、纪委书记和副书记选举结果报省国资委党委批复。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3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120条 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62条、63条 |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62、63条追责。 | |
56 | 综合处 | 综合研究工业与信息化及国有资产监管发展战略,提出政策建议,组织拟定工业和信息化有关发展规划、措施和办法并承担评估工作;研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国有企业改革发展重大问题,提出国有资产调整战略和发展规划;起草工业经济、信息化发展和国有资产监管的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承担经委系统依法行政和国资委系统法制监管工作;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经委(国资委)系统和出资企业法制工作,负责指导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承担工业和国有资产监管信息发布和宣传工作;承担工业和国有资产监管重要文件起草工作。 | 企业总法律顾问任职情况备案 | 基础管理 | 备案 | 1.《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令6号)“第二十条 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任职实行备案制度。所出资企业按照企业负责人任免程序将所选聘的企业总法律顾问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所出资企业的子企业将所选聘的企业总法律顾问报送所出资企业备案。” 2.《青海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实施办法》(青国资〔2006〕200号)“第二十二条 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任职实行备案制度。所出资企业按照企业负责人任免程序聘任企业总法律顾问,并报省国资委备案。出资企业子企业聘任总法律顾问的,由出资企业报省国资委备案。” | 省国资委 | 1.受理备案申请,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补材料。 2.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对符合要求的进行备案。 4.加强对备案单位从事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5.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省国资委工作人员违法干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侵犯所出资企业和企业法律顾问合法权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企业法律顾问和总法律顾问在执业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同时依照有关规定,由其所在企业报请省国资委暂停执业或吊销起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法律监督机制,发生重大经营决策失误的,由省国资委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企业有关负责人对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打击报复的,由省国资委或者所出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
57 | 综合处 | 综合研究工业与信息化及国有资产监管发展战略,提出政策建议,组织拟定工业和信息化有关发展规划、措施和办法并承担评估工作;研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国有企业改革发展重大问题,提出国有资产调整战略和发展规划;起草工业经济、信息化发展和国有资产监管的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承担经委系统依法行政和国资委系统法制监管工作;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经委(国资委)系统和出资企业法制工作,负责指导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承担工业和国有资产监管信息发布和宣传工作;承担工业和国有资产监管重要文件起草工作。 | 企业法治建设情况监督检查 | 基础管理 | 监管 |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令6号)“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出资企业法制建设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第三十条 所出资企业发生涉及出资人重大权益的法律纠纷,应当在法律纠纷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有关法律指导和监督。” | 省国资委 | 1.制定国资委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协助国资委业务部门根据立法程序起草印发国资监管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2对出资企业企业法律顾问建设情况、中长期法治建设目标完成情况、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或要求企业自查。 3.根据企业自查或检查、抽查情况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4.要求企业整改,对法治建设突出的企业,会同省级法制宣传教育主管部门进行通报表彰。 | 因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执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国资委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一)在起草、制定国资监管法规制度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二)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 出资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处理不当或者未按照本办法备案的,由省国资委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由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按照人事管理的分工和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同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企业法律顾问和有关工作人员在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牟取私利,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
58 | 综合处 | 综合研究工业与信息化及国有资产监管发展战略,提出政策建议,组织拟定工业和信息化有关发展规划、措施和办法并承担评估工作;研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国有企业改革发展重大问题,提出国有资产调整战略和发展规划;起草工业经济、信息化发展和国有资产监管的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承担经委系统依法行政和国资委系统法制监管工作;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经委(国资委)系统和出资企业法制工作,负责指导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承担工业和国有资产监管信息发布和宣传工作;承担工业和国有资产监管重要文件起草工作。 | 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备案 | 基础管理 | 备案 | 1.《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6号 2004.5.11)“第三十条 所出资企业发生涉及出资人重大权益的法律纠纷,应当在法律纠纷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有关法律指导和监督。” 2.《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11号)“第十七条为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分清案件责任,完善管理制度,堵塞工作漏洞,加强法律指导和协调,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备案管理制度。第二十七条 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3.《青海省国资委出资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青国资〔2006〕199号)“第十三条 出资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及时报省国资委备案。涉及诉讼或者仲裁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报省国资委备案。出资企业子企业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报出资企业备案,出资企业应当每年将子企业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备案的汇总情况,于次年2月底前报省国资委备案。” | 省国资委 | 1.受理备案申请,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补材料。 2.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对符合要求的进行备案,对需要依法进行协调的事项,研究分析并进行协调。 4.加强对备案单位从事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5.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省国资委有关工作人员违反《青海省国资委出资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省国资委协调出资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履行出资人代表职责;(二)依法维护出资人和出资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三)保守出资企业商业秘密;(四)依法办事,公平、公正。第二十六条 省国资委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出资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处理不当或者未按照本办法备案的,由省国资委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由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按照人事管理的分工和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同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企业法律顾问和有关工作人员在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牟取私利,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