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工作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省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省属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

(二)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研究制定有关管理办法和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四)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政策建议,提出全省国有企业改革和省属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产业以及企业整合重组的方案,组织指导所监管企业科技创新工作。

(五)组织指导国有资本运营,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六)负责并组织全省国有企业产权登记管理,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承担全省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工作。

(七)负责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并进行奖惩:制定所监管企业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综合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资监管制度执行情况,指导所监管企业建立监督追责工作体系,负责所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九)按照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任命、管理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负责所监管企业董事的选(解)聘、任免和管理,负责所监管企业人才队伍建设。

(十)指导所监管企业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工青妇工作。

(十一)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指导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能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工作。

(十二)依法对市(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三)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